今天公示结束,审核“暂停”,市场静待新发审委亮相

时间:2019-01-24 09:20 栏目:特别策划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891 次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新一届发审委的拟任名单,共有21人入选,公示时间为5天,截止日期是2019年1月23日,也许是受此影响,本周没有安排首发上市的发审会议。市场广泛关注的发审委换届工作马上就要结束,市场各方都在静待新一届发审委的正式成立。

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委员拟任人选名单,也代表着“超期服役”近四个月的“大发审委”(第十七届发审委)即将谢幕。从新一届发审委的拟任选名单来看,名单中仅有21人入选,无论是相比上一届发审委人数,还是去年11月发布的新一届发审委候选人名单中的人数,都出现了大幅缩水,缩水幅度超过六成。

其中,不出意外的是,入选新一届发审委大名单的21人中,全部来自于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深交所、律所与会计事务所,没有来自资产评估、高等院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管等机构,这与去年11月份公示的第十八届发审委候选人员名单相一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来自上交所的候选人竟然也全部落选,发审委中没有来自上交所的发审委员在历史上也实属罕见。考虑到科创板即将在上交所推出,而注册制的审核也将由上交所审核部门独立完成,因此此次上交所无人进入新一届发审委或许也在情理之中。

发审委人数大幅缩水,券商、高校皆无人入选

根据证监会2019年1月18日晚间发布的关于公示发审委委员拟任人选的公告披露,此次新一届拟任发审委共有21人,其中1人来自证监会,即发审委主任委员(正司局级)、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郭旭东,9人来自地方证监局,8人来自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3人来自深交所。其中来自律所、会所等中介机构的拟任委员占比为38%,接近4成,这与第十七届发审委构成中中介机构的占比相一致。不同的是,新一届发审委无论从人数上,还是结构上,相较上一届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缩水。

首先在人数上,新一届拟任发审委共计21人,而上一届“大发审委”中专职委员42人,兼职委员21人,合计63人,此届发审委人数相比上一届缩水了近67%。此外,此次拟任发审委相比去年11月份发布的新一届发审委候选人员名单的淘汰率也是高得惊人。2018年11月27日,证监会在官网上公布了第十八届发审委委员的候选名单,共计53人,其中证监会派出机构18人、交易所7人、会计事务所15人、律所13人。此次入围的21人中,除了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主管发审委的郭旭东外,仅有20人从此前的候选名单中脱颖而出,这意味着有33名候选者落榜,淘汰比例高达62%。

其次在发审委的结构上,上一届发审委63人大名单中4人来自证监会与会管单位、15人来自地方证监局、14人来自交易所、6人来自国家部委、8人来自高校与科研院所、5人来自律师事务所、4人来自会计事务所、另有7人来自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可见“大发审委”的人员结构复杂,委员几乎来自于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而此次发审委则显得精炼的多,21人分别为来自于证监会与地方证监局、深交所、会计事务所和律所,没有来自国家部委、高校、科研所、金融机构的兼职委员,所有发审委委员都为专职委员。

然而早前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就明确提出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并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相应的候选人数量也有所减少。但目前来看,证监会发布的拟任人数也仅为21人,距离35人还有14人空缺位置。为何证监会在已经减员的情况下再次下调拟任发审委委员人数呢?对此,证监会内部人士表示,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同时,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综合前述两点考虑,才导致了此次发审委人数与结构的调整。

除此之外,新一届发审委人数与结构的大幅缩水或许也与目前IPO数量以及审核进度的变化不无关系。2017年10月第十七届发审委开始履职以来,困扰市场多年的IPO“堰塞湖”现象得到逐步消除,从2016年近680家排队拟上市公司已降至目前的264家,同时符合条件的IPO企业审核周期也由过去3年以上大幅缩短至9个月以内,企业上市的进度以及流程都明显加快,发审效率进一步提升。因此,精简的发审委或许更有利目前“堰塞湖”疏通后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

再将新一届发审委拟任名单与上一届“大发审委”委员名单对比,共有6位老委员入选了新一届的发审委,分别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主任(正司局级)暨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郭旭东、河南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处长马小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周辉、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海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侦武。

值得一提的是,拟任名单中排在第一位的郭旭东此前并未出现在候选名单上,其职位为“发审委主任委员(正司局级)、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高于此前公示名单中的所有证监部门人员。其实,郭旭东还是发审委一位“四朝元老”,除任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之一外,此前的第九、第十、第十一届发审委都有她的身影。

而此届发审委的年龄方面,拟任名单中最大的55岁,最小的38岁,70后的人数高达17人,占到了发审委拟任委员总人数的81%,70后成为此届发审委的中坚力量。然而,目前公示的21人发审委拟任名单还不完全是最后的第十八届发审委聘用名单,上一届“大发审委”发布66人拟任用名单后,最终依然有3人被不幸淘汰。此届发审委最终的确认名单又是否会发生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

上交所缺席实属罕见,或与科创板注册制有关

如果说第十八届发审委委员拟用名单没有出现来自于券商、高校等兼职委员属于意料之中的话,那么上交所也无一人入选恐怕就让人有些惊讶了。第十七届发审委中共有7位委员来自于上交所,占到了发审委总人数的13%。此前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委员53人候选名单中,也有两位来自于上交所的候选人,分别为上证数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监级)裴林、上交所市场监察二部总监宋洪流。然而新发审委拟用名单中这两人却全部落选,上交所无人进入,这在历届发审委中都实属罕见。

上一届发审委中来自于上交所的7人全部为专职委员,那么此次缺席发审委显然不是如同券商、高校那样,证监会精简兼职委员所致。那又为何新一届发审委中缺少了上交所这一常客的身影呢?这或许与即将上线的科创板以及拟施行的注册制有关。

2018年11月5日,国家最高领导人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同时这也是首次在中国主板市场引入注册制试点。目前可供科创板借鉴的注册制基本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模式,其发行和上市被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证监会拥有发行审核权,审阅发行注册登记材料,可以决定某种证券发行登记是否可以生效;而证交所则拥有上市审核权,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实行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准许上市。第二种是以我国香港地区和英国为代表,证交所同时拥有发行与上市的审核权。

目前A股的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审核权,均集中在证监会发审委手中。而随着科创板以及注册制的推出,未来A股拟上市公司的发行与上市审核权大概率会由证监会下放到上交所的审核部门独立完成。这或许也是上交所此次缺席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业内人士表示,“第18届发审委拟任委员中无一人来自上交所可能意味着科创板的发行审核权与上市审核权都将从证监会下放至上交所,这样既可以提高科创板发行效率,也可以提高上交所的独立性,但是证监会依然会保留相关权利,在发行审核中一旦认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存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完备清晰,有权进行干预。”至于未来科创板与注册制具体如何推行,上交所的审核部门又是否会具备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审核权利,我们也且关注着。

换届在即发审会“停摆”,新规修订加强对委员监管

随着新一届发审委的换届在即,新股的首发审核也随之停摆。按照证监会正常的新股审核进度,每周五晚间证监会会在官网披露下周上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名单。然而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仅发布了新一届发审委委员拟任名单的公示公告,并没有发布下周IPO审核的上会企业,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截至目前已“停摆”一周。不出意外的话,按照5天的公示期,公示将于2019年1月23日截止,随后新一届正式的发审委委员将出炉,而新一届发审委最快也将在1月底履行职责审核项目。

然而目前市场上最关心的问题是新一届的发审委履职后,审核的力度以及A股拟上市企业的过会率是否依然会延续上一届发审委期间的趋势。据万得数据显示,2018年IPO企业首发过会家数共计111家次, IPO过会率为55.78%,刷新了近十年来的最低过会率。而2018年上会的总企业数为199家次,相比2017年479家次企业上会可谓是大幅缩水。但最近几个月来,或许源于高要求审核压力下对上市企业质量的优化,过会率出现了显著的提高。数据显示, 11月、12月的上会企业过会率都在70%左右。未来随着新一届发审委的上任,过会情况是延续上一届仅有五成多的过会率,还是延续近几个月来七成左右的过会率,或许是目前排队中的拟上市公司、乃至整个市场最为关注的问题。

从2018年9月拟修订的《发审委办法》来看,证监会对发审委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而这种强监管的压力很有可能进一步传递到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力度上。《发审委办法》修订后对委员解聘、监督、表决权的慎用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在发审委委员的换届与解聘方面,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往往采取“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而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为保证权责相统一,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同时增加了推荐单位取消推荐的权利。同时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明确了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证监会可以增补新的发审委委员。

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督方面,证监会在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中提出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对有线索反映发审委委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暂停履行职务、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审委办法》修正后更是对新一届发审委的表决权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审委办法》修正指出,若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做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发行人没有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书面反馈。此外,证监会还可以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做出解释和说明。

随着“大发审委”即将谢幕,新一届发审委也离履职越来越近,同时配合着《发审委办法》修正法规的出台,科创板与注册制的试点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行筹划,2019年A股的新股发行市场将演绎出一幅怎样的画卷,拟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又能否在第十八届发审委的审核下进一步提升,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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