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信批又出新规,互金平台进入残酷“淘汰赛”

时间:2017-10-20 18:19 栏目:公司, 曝光台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817 次

     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简称“互金协会”)针对各会员单位发布《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下简称《信披标准》),本次修改是为了适应今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该指引中第二十四条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其官微中表示,按照“披露指标不遗漏、披露内容不冲突”的修订原则,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修订后的《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团体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

《信披标准》共有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标准适用的具体范围、相关术语与其定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等。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将被戳穿

《投资有道》在过去的报道中也曾比对过,部分网贷平台官网显示信息与其在互金协会上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可能存在数据不真实的情况,而在本次发布的《信披标准》中就明确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其官网上所展示的信披内容应当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渠道上披露的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另外新的《信披标准》在从业机构财务与审计信息一项中要求披露重要融资信息,包括披露投资机构、投资金额与股份占比。这就使得部分平台的假融资、假背景将现出原形。

首次提到关联交易

在新的《信披标准》平台运营信息部分的披露要求中首次提到网贷平台需公布关联关系借款余额与余额笔数。

关联关系指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其中,主要股东是持有或控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0月15日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就曾表示,“一些大型私人企业通过并购获得各种金融服务牌照,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间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

周小川表示,目前对这种跨部门交易尚无相应监管政策,而金稳会将重点关注此类问题。

对借款方要求更加严格

修订后的标准对借款方的信披要求也更加严格。对于借款人来说增加了对其工作性质(自然人)、收入计负债情况(脱敏处理)、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脱敏处理)以及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的披露,征信报告指的是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另外,《信披标准》还增加了“已撮合未到期项目信息”,要求从业机构对于已撮合未到期的项目应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在获得资金之后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和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

信披细节更加完善

除了新增信息,新的《信披标准》对于原有的信披项目也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对于逾期,互金协会新增了收到资金的定义,即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到本金利息的即为逾期。

另外,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增加了关于从业机构信息中备案信息的披露。

备案的具体11项信息条目为: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资金存管信息、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信息、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催收方式。除此之外,在从业机构信息的披露中还增加了对网贷平台分支机构的信披要求。

在之前的调查中,《投资有道》记者了解到部分网贷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基本都达到了借款金额的12%。在新的平台运营信息中,增加了对收费标准的说明,即从业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随着监管的不断细化,网贷行业势必将越来越规范化,圈完钱就跑路、虚假宣传、不规范运营的平台也将会被市场逐渐淘汰。网贷平台只有先规范才能长久赚钱,而每个平台后的资本实力也将是各大P2P能否在这场“淘汰赛”中存活的关键之一。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排行